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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章程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前身是陕西教育学院。1963年陕西省西安师范学校(1906年建立)和陕西省教师进修学校(1956年建立)合并成立陕西教师进修学院,1978年更名为陕西教育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陕西教育学院基础上建立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学校秉承“立身传道,自强不息,大气大度,止于至善”的办学精神,坚持师范性、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突出学前教育和教师教育特色与优势,立足陕西、服务地方,着力培养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优秀人才,努力建设具有鲜明特色、高水平的本科师范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简称陕师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Xueqian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SX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69号,设有雁塔和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69号,长安校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1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框架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治校,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文化铸校”的发展战略。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投入并逐步增长;

(三)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支持、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受理并及时办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面向社会办学,依照章程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精简、高效原则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的配置;

(八)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管理支配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学生在校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努力培养品德优、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秉承促进教学、创新知识、服务社会的理念,鼓励和引导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教学、学术与产业等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增强办学实力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顾发展地方急需的继续教育,适时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适时推行完全学分制。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开展进修、培训等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业期满,成绩合格,根据相关协议及规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育学为重点,以服务学前教育发展的学科群为支撑,促进文学、理学、历史学、艺术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及专业体系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国家特别是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和增设新的学科和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专业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确保学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和上级纪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学校重要事项。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决策咨询机构,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决定学校的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科研机构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以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以及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学术政策;

(二)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事项进行评定;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五)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共青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向学生通报学校有关工作,接受学生监督,办理学生提案。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学校校友包括各个时期在学校学习、培训、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并做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五章  二级学院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二级学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发展规划、运行机制、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教学科研活动,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应用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四)负责制订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组织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不断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并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负责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搭建合作与服务平台,制定合作与服务机制;

(七)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按岗位职位职责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议题需要,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组成。学院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院、部、所、中心等)享有与二级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二)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及就业创业指导,建立学籍管理、综合素质测评、奖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对教职工依法实行下列人事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三)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依法获得的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务等各项本职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以育人为本,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依法应尽的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聘任(用)各类人员,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用)、晋升、解聘、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辞退。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逐步完善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章  办学条件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财经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济责任、绩效评价、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与考核监督体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资产购置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博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主体色彩为天蓝色,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主体部分配以朱鹮造型的“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拼音缩写“SSY”,寓意学校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乘势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纯红色长方形旗面,旗面正中为学校校徽与黄色的学校中英文名称组合。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创荣光 铸辉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23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域名为http://www.snsy.edu.cn

第十章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应予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按照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目前公布的是学校章程修订案,于2019年7月4日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